社区观察|他们在考虑绕过业委会难题

他们在考虑绕过业委会难题

中国社会有三大难题,中国足球、中国股民和中国业主。看似仅是一项运动、一种投资、一类人群。实则背后是教育、是经济、是民生,体现的是现有体制下的治理困境。

|且,大部分人,已经选择躺平了。

在社区治理的圈子待久了就会发现,其实不同的人对于社区治理的理解和参与程度是不一样的。当“新人”们还在高喊维权,谴责物企,推动立法的时候,“老人”们已经看清了现实,开始思考其他出路了。

近期参加了一次高校的小区治理主题论坛,有幸再次和舒可心、赵健等老师相聚,也交流了各自对小区治理的一些看法和观点。但无论是信托制还是管委会,都或多或少地在选择绕开业委会制度。

以下是个人的理解,不代表专家们的原始观点。


#1 邓巴指数

舒老师直接从理论上一剑封喉,认为根据社会学家罗宾·邓巴的研究,人类想要保持紧密社交关系的上限是150人,这一数字限制了信任关系的范围,当然也包括了小区相关的公共议事。

从古希腊、古罗马的元老院和公民大会,到当下美国、香港的居住单位,基本上被限定在了100~300人的范围内。而中国的小区,则普遍甚至远远高于这个数字,也使得小区的公共议事较难以科学理性的方式进行,达到良好的自治效果。

权利分离

因此,信托制管理权受益权剥离,将物业费以公共资产的方式进行信托。信托人仅需以受益人的形式,监督是否履约,但无法干涉具体的管理。信托的执行人则依靠自己的专业和信托条款行使管理权。

个人观点

对于邓巴指数之于紧密社交关系的划分,我个人是赞同的。不仅舒老师举的例子,在罗伯特议事规则中,最适用的议事人数,也大约被划定在这个范围内。而且,无论是元老院还是现代议会,还都是相对专业的公共事务参与者。无论是培育体系还是实操经验,都非当下中国的业主群体可比。

|我的思考是,紧密社交关系是否等同于信任关系?

譬如,我们信任医生、警察、教师等专业人士,显然不是因为双方的社交关系,我们信任的是他们背后的系统,如医疗系统、执法系统、教育系统,我们相信这样大范围应用多年的系统,会为我们做出合适的选择。


|系统可信,我们假设系统中的人也可信。

我们是否能在小区治理中,也建立这样一个可以信赖的系统呢?


#2 物业管理委员会

对于当下的小区治理环境,赵老师的判断是,

|物业管理委员会会逐步取代业委会。

近20年来,物业费的涨幅和人工成本的涨幅不成正比,由于业主自治普遍偏弱,使得业主群体始终难以形成和物业公司对等的谈判主体。物业公司在应对涨薪不涨价,也催生了各种行业潜规则,更间接导致了和业主群体的对立。

赵老师认为,物业服务有一定的社会属性,不能单纯的看为一个市场化的商品。由于没有像水、电、气一样由政府定价、调价,而业主群体又因为自治能力不足没有和物业公司对等的市场地位,导致了当下物业服务矛盾很难调和。

物业管理委员会应运而生。


趋势

原本,物业管理委员会只是作为业委会的“备胎”,但由于其成立条件过于便利,而物业服务市场又因为恶性竞争导致了“物闹”现象对业主自治的干扰和反噬,使得越来越多的小区乱象影响和和谐稳定。反而使得物管会大有取而代之之势。

2018年,北京市推动小区业委会应成立尽成立相关政策,结果是,成立物管会比例大大超过业委会。而各地物管会相关推动政策也陆续出来,物管会成为趋势似乎已成定局。甚至,后面还有一个居代业在跃跃欲试。


又是个人观点

我认同赵健老师对物管会发展趋势的判断,也部分认同物管会对于当下业委会中存在的乱象,有一定的抑制作用。不仅如此,有很多对业主自治现状感到失望的业委会人,也认为物管会是一个不坏的选择。在管的好和没人管之间,还有一个有人管。

现实,笔者是承认的。


|但问题是,物管会是最优解吗?

尽管物管会的比例相当的高,但几乎没有听过好的物管会小区治理案例。因为物管会这剂镇痛剂的效果明显,但副作用也很大。物管会的原罪是,将原本就模糊不清的小区治理权力边界,弄的更乱了。街道对于业委会的指导和协助职责,在实际中本来就很难规范,例如,以各地街道不予备案的案例来看,将备案理解为审批的街道为数不少。

|实际成为了一种阻碍业委会的手段。


从业委会制度的本意,即希望通过业主群体承担责任、形式权力而降低社会的运营成本这点来看,物管会的效果则是本末倒置的。街道、社区直接介入到小区的管理,以一对多,完全没有时间精力真正的融入业主群体,也因为街道、社区这个身份,很难让想推卸责任的业主回归理性,反而容易形成误解和对立。

物管会是业委会的一个补丁,尽管补丁有作用,但没人会将补丁认为好看。而如果大部分衣服都有补丁,则无疑是一种扭曲的社会现象。


#3 尾声

无论是信托制还是物管会,看似完全不同的两条路,但有一个共同点,他们想绕过业委会难题。

|这题太难,我不做了。


一个是将业主的权益拆分打包出去,一个是在业主权利中插入一只手。

孩子小,承担不了责任。信托也好,找个监护人也好,必要,也可以理解。但有一个问题,这孩子会不会长大?或者,

|需要不需要长大?

即便是信托基金,也有在孩子成年后归还权益的方式。而孩子的监护人,也会在孩子成年后履行完义务。业委会制度的初心和目的是否还能实现,一个更多人承担责任,更多人履行义务的美好社区梦是否还能继续,在业委会诞生32年后,物权法诞生16年后,民法典颁布3年后,


|我们可以再深思一下了。

《三国志》先主传,刘备托孤说了句:“如其不才,君可自取。”这里的自取有两种解释,一种是取而代之,一种是请诸葛亮另选一个继承人。


而历史的选择权,也同样交到了业主们的手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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